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据统计,奔流新闻等媒体对文学对话活动直播的全网累计观看量达300万人次。“十八少年下凉州·与叶舟同行”大型文学寻根之旅的成功举办,是弘扬甘肃文化、传播甘肃声音、讲述甘肃故事的一次有益实践。(文/新甘肃·奔流新闻记者 王夏菁 张海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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